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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庙初级中学配电工程发包公告
字体【 】  【日期:2020-11-3】  【单位:舒城县教育局】  【发稿人:招标采购管理办】    【 关 闭 】

       

发包公告

项目编号

HXZB2020-11-08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3日

一、发包条件

洪庙初级中学配电工程已具备发包条件,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六政【2018】49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舒政【2019】15号)的要求,对该项目按简易操作办法发包。

、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1、工程名称

洪庙初级中学配电工程

2、发包人

舒城县洪庙初级中学

3、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4、工程实施地点

舒城县庐镇乡境内

5、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舒城县教育局项目办2020028)

6、建设规模

本次项目控制价为360631.01元。

7、计划工期

20日历天

8、发包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有关说明。

9、发包方式

固定价随机摇号

10、标段划分:

1个标段

11、质量标准

合格

、预承包人资格要求

1、预承包人资质、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无限制承包的处罚。(限已加入舒城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及抢险救灾应急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报名)

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②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记录。

3、本次发包不接受联合体承包。

四、报名时间、项目发包会时间及发包文件获取方式

1、报名时间、发包文件获取时间

自发包公告发布时至发包项目承包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2、项目发包会时间及地点

2020年11月6日09时00分

安徽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3、发包文件获取方式

预承包人携带推荐函及报名资料到安徽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并购买发包文件,发包文件售后不退。未购买发包文件则视为不具备承包资格。

、联系方式

发包人:

舒城县洪庙初级中学

代理机构:

安徽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舒城县庐镇乡境内

地址:

三里河路与高峰路交叉口西北方向50米院内4楼

联系人及电话:

洪先生 18919721348

联系人及电话:

潘工 15385964057

六、备注

1.预承包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包项目承包文件所报的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发包会时须授权委托人到场。

2、预承包人须携带以下资料原件进行报名:发包人推荐函原件、介绍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或被授权委托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B证;以上资料报名时需提供原件现场查验,另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

3、发包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由于预承包人没有关注和了解项目相关情况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4、工程往来款全部通过预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不与项目部直接发生经济联系。

5、本工程承包保证金0.00元(承包保证金以货币形式带到发包会现场),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承包价5%,承包人在发包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的3天内,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汇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不接受现金,未通过基本账户汇入和逾期未缴入,视作自动放弃承包资格。对故意放弃承包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包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舒城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

履约保证金缴纳账号:20000217433810300000018

履约保证金缴纳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

6、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参加发包会时,需提供“疫情防控情况承诺说明” (格式附后)原件,未提供或未按公布格式内容提供的,视作未实质性响应发包文件要求,其承包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7、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按六安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防控综合指挥部(六指办〔2020〕80号)文“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徽健康码的通知”的要求申领“安康码”,在入口登记处使用皖事通主动出示个人持有的“安康码”,持绿色“安康码”人员,由登记人员使用“安康码”核验端进行扫码核验,测量体温,根据情况予以放行或进行异常登记。持黄色或红色“安康码”的人员,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禁止进场参加发包会。

8、本项目禁止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进场参加发包会;无前述承诺说明的视为未响应疫情防控和发包文件要求,其承包文件将被予以拒绝。需要承诺说明的事项不得有遗漏,有遗漏的视为未响应疫情防控和发包文件要求,其承包文件也将被予以拒绝。承诺说明的事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比照发包文件有关弄虚作假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疫情防控规定,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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