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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职责
字体【 】  【日期:2019/1/23】  【单位:舒城县教育局】  【发稿人:语言文字】    【 关 闭 】

附件1

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新闻媒体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协调迎评工作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县发改委: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本县公共事业发展规划。

县教育局(语委办):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主持全县语委的日常工作,带头做好机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为全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的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有关语言文字问题的咨询服务。

县科技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结合科技普及工作,在促进科技进步、弘扬科学精神等各种宣传活动中,使用规范语言文字。

县经信委: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指导有关企业开展推广、推行规范汉字;规范、检查、管理宣传场所及企业牌匾等用字。

县公安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参与检查、纠正不规范的社会用字活动。

县民政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地名、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业牌匾社会用字规范工作。

县财政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开展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县人社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公务员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把“说普通话”列入对公务员的要求,把具备普通话能力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必备条件之一,制定有关条例,逐步实施;抓好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和达标工作。

县住建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建筑工地墙体广告、牌匾等用字。

县交通运输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城市公交驾乘人员中推广普通话;检查全县各汽车客运站、公交站、大巴、公交车、出租车等社会用字的使用情况,做好所辖的公共服务行业“窗口”单位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发挥广播、电视的示范作用,在用语用字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宣传报道语言文字工作;按国家要求,在播音员、主持人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

县卫健委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医务人员使用普通话并达到规定标准;处方、医疗方案等书写规范,检查指导卫生医疗部门在各种场所和活动中的用语用字。

县市场监管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定,堵源截流,在职能范围内抓好街道、公共场所广告、招牌等社会用字的管理工作,把好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关;监督检查企业牌匾、商品包装、广告、商标等社会用字,纠正不规范社会用字;检查指导商场、店铺开展推广、推行规范汉字;规范、检查、管理宣传场所及市场、店铺牌匾等用字;监督检查社会上生产、科研、流通等活动中量值、使用计量单位情况,确保数字、计量单位的规范和统一。

县城管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定,在职能范围内抓好城区主要街道广告、门面招牌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广告设计、制作从业人员参加汉字规范化知识培训;负责对公园、公交站廊、市政公共设施、宣传广告、门面招牌、横幅橱窗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规范用字的进行清理拆除。

县文明办: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指标体系中,统一布署,统一要求并组织指导。

县直机关工委: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党政机关文化建设内容,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培训、测试和竞赛活动,倡导政府机关公务员带头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县民宗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普及普通话及使用规范汉字的工作。

县文旅体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所管理的各体育团体、体育场馆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各种大型体育活动中的用字是否规范。

抓好旅游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对导游的普通话等级有明确要求,组织导游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对旅游行业服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规范各旅游景点及其附属饭店、餐馆、商场的社会用字。

县司法局:组织起草或协调审定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落实和督查。

县数管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好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提高窗口人员普通话水平,规范本部门的服务用语。

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本团体内组织开展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群众性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及时传达县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指示精神;督促辖区内行政机关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督促公务员带头讲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协调解决本辖区内语言文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做好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的对外宣传工作;根据县语委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及所属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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