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教育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六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
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
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
审核的。
下列教育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责令停止招生;
(三)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四)撤销教师资格;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八)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
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下列教育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许可。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向法制机构提出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教育部门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教育执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制审核,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部门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教育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一)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规定要求,导致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教
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五条 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全市各级教育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细则或确定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具体范围。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