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人社厅《2017年度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2017年度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公告》,现就2017年舒城县公开招聘递补人员体检、考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察对象
名单见附件1
二、体检安排
㈠体检时间:2017年8月25日上午。
㈡体检报到地点:舒城县教育局307室。
㈢体检费260元/人,费用自理。
㈣体检标准及办法。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执行。
㈤相关要求。请参检考生务必于体检当日上午8:00前携带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2017年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笔试准考证到舒城县教育局307室报到,由工作人员带领一同体检。考生不按时报到并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察工作
㈠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考察
⒈考生须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⑴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当场审核后即退回)。
⑵本人档案。档案存放在外市县相关单位的,请于8月25日前到舒城县教育局人事股领取《调档函》,抓紧前往调档。档案存放在舒城县人社局、卫计委等相关单位的,应及时到舒城县教育局登记,考察时由工作人员统一调取。
⑶《舒城县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察鉴定表》(请从网上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1份。
⒉《舒城县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察鉴定表》体检当天交来,本人档案务必于2017年8月28日前送交或邮至舒城县教育局人事股,无特殊情况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作自动放弃。
⒊考生所提供的考察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任自负。
联系电话:0564-8622385、8689057
监督举报电话:0564-8621152
附件:
1、2017年舒城县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递补人员体检和考察对象名单
2、体检须知
3、2017年舒城县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察鉴定表
舒城县教育局 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1
2017年舒城县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
递补人员体检和考察名单
准考证号 |
岗位代码 |
招聘学校 |
学段 |
学科 |
笔试合成成绩 |
专业测试成绩 |
总成绩 |
51514216 |
341523001009 |
舒城二中 |
初级中学 |
生物 |
45.50 |
29.28 |
74.78 |
11500210 |
341523005002 |
舒城县农村学校 |
小学 |
数学 |
43.90 |
30.24 |
74.14 |
51511508 |
341523004001 |
舒城县特教学校 |
初级中学 |
语文 |
38.50 |
33.28 |
71.78 |
附件2
体 检 须 知
1、应在规定的时间由体检工作人员带领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格遵守体检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在体检过程中服从体检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体检秩序,不得单独自由行动。
3、体检表上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及病史栏由参检者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要求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字迹清楚,无涂改和遗漏。不准在体检表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相关信息或贴照片、作其它标记。
4、自进入体检医院至体检结束,受检者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在体检过程中禁止接打电话、收发短信。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作违纪或作弊。
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等检查,在受检前须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应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切勿漏检。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8、受检者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9、体检时不得有陪属参加,不得有要求医护人员作出有碍公正体检结果的言行,不得与医护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无理纠缠或取闹,影响体检工作秩序。
10、体检结束后,根据体检结果我县可能会安排少数受检者参加复检(请受检者近期保持手机畅通),个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也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由舒城县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附件3
2017年舒城县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察鉴定表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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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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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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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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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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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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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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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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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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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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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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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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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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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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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 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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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 单位 或所在村、乡镇鉴定 意见 |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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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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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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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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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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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单位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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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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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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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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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鉴定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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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公安 机关 或综治 部门 审查 意见 |
审查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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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计生 管理 部门 审查 意见 |
审查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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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考生个人基本信息栏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 2、“现工作单位或村、乡镇意见”栏,已就业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填写,未就业的毕业生由户籍所在村(或社区)和乡镇(或街道)填写。 3、“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综治部门审查意见”栏由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综治部门填写。 4、“户籍所在地计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栏由乡镇以上计生管理机构填写。未婚人员该栏须注明“未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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