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教营养〔2017〕4号
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的通知
各中心校、初级中学,相关完职中、民办学校:
根据《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现将《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0日
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供餐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学校食堂、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
第三条 各学校要依据各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一)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家庭(个人)托餐机构:受学校委托,拥有必要的食物加工场所和设备,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为学校学生提供食品加工或配送服务的家庭或个人组织。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 “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县市场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试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学校食堂(伙房)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定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伙房)负责人、工作人员、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二)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伙房)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三)县卫计委 组织开展学生营养与健康状况跟踪监测,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提出指导意见。协助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应急事件处理,强化对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与营养知识培训。
(四)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五)县财政局:落实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六)县物价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 “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七)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进行宣传。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生产、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储存、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 实行“以县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托餐家庭(个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与学校、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学校、托餐家庭(个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学生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学校、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学校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学校食堂的账目、供餐方案、营养食谱等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学校食堂(伙房)和校外就餐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采购。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试点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第十四条 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十五条 重视学校食堂(伙房)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对食堂(伙房)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伙房)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伙房)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食堂(伙房)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伙房)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学校食堂(伙房)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公示上墙。
第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六)严禁制作凉菜;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九)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十)严禁非食堂(伙房)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应对,及时妥善处理,积极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维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相互通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托餐家庭(个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托餐家庭(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依法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职级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巡查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伙房)、托餐家庭(个人)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和常态化。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对供餐企业(单位)、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辖区内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2.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3.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0.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2.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4.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校外家庭(个人)托餐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餐(托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场监管、卫生、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交通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由食品安全、卫生职能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局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督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新闻、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三、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1、监测预警
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理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事故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和地区通报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 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监管部门通报。
6)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五、事故评估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六、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七、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