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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通知
字体【 】  【日期:2017-6-2】  【单位:舒城县教育局】  【发稿人:营养办】    【 关 闭 】
  

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通知

相关完职中,各中心校、初级中学,民办学校:

根据《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现将《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教育局

 

                               2017年5月16

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4]8号)、《舒城县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舒教财[2016]11号)精神,健全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结合《中小学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经营管理模式与人员岗位管理

    第二条  经营管理模式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 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

第三条   人员配备

1.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分管食堂工作。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

2.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会计、出纳、采购、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3.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一般由学校报账员兼任。食堂会计人员业务上接受学校会计的指导和监督。

4.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岗位职责

(一)会计

1.会计必须依据《会计法》和《舒城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备查账。

2.每月5日前,各初中、小学向中心校报送上月“学生营养餐登记表”,每学期期末上报“学生营养餐统计表”。由中心学校汇总上报县教育局。相关完职中、民办学校直接报送县教育局。

3.会计依法履行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4.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并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出纳

1.出纳必须依据《舒城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营养餐实物消耗台账”,按时记账,做到账款、账证、账实、账账相符。

2.每笔现金的收取,出纳员必须开具三联单并盖“现金收讫”章,如有错误要作废需三联齐全。收款收据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由食堂出纳到学校财务室领取。开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财务室核实注销。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等要追查当事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3.付款时,出纳根据会计审核填制的凭证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三)保管员

1.保管员对所有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检验工作,保证食堂日常使用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

2.对购进货物开具三联入库单,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会计记账联,一联作为结算联给供应商,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记账。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3.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周向会计送一次出库单。每月25日前后清查盘点一次,并在次日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

4.实时了解仓库物资库存数量,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控制数。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四)采购员

1.采购员最高借款不得超过当天所需采购原材料金额的总和。

2.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双人轮流采购,在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时,须有食堂管理人员陪同。

3.采购员依据前日食堂负责人签字的采购清单办理原材料采购。完成采购后及时填写采购清单,次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食堂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获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代办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  食堂就餐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对确实不具备卡票等结算方式条件的食堂,可以实行包餐制,暂时以现金方式直接结算餐费,食堂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伙食收入。学校食堂开设的小灶及接待用餐应计入食堂代办伙食收入。

第七条 上级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生活费(餐费)等资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集中支付,结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

第八条 学生可以交款充卡或购买饭菜票等形式就餐 ,以划卡或交饭菜票的形式就餐,就餐卡余额或结存的饭菜票可连续使用。学生毕业离校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结算伙食费的,学校食堂应及时与学生结算,找还结余伙食费。每月末,学校食堂将当月就餐划卡或者收取的饭菜票款数,由预收款结转为伙食收入。

第九条 教职工及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的,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学校膳食供应结算方式,据实结算。

第十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转移食堂收入。食堂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食堂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按菜品的原料价格进行成本核算,合理确定饭菜价格。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可适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以内。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义务教育阶段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食堂成本的组成项目为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器具成本、能够分表计费的水电气费用和其它成本。

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食堂消耗的煤、水、电、气等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应独立计量,独立结算。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等。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具体范围和标准应从紧从严确定。

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燃具、灶具、餐具、冷气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相关规定和不同设备的折旧年限,按月提取折旧费。

低值易耗品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用品(如淘洗用具、锅盆瓢铲、清洁用品等)。

其它成本包括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如:食堂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等)、办公费用(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账证、收据等)、食堂文化建设费等。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运行成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储运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食物配发后分班级按周汇总造册,并记支出账,以便核查。

不得计入食堂成本的支出包括:

由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社会捐助投入的固定资产等,不得纳入折旧成本范围。

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对大米、油等大宗物资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对食堂原辅材料的进出要建立台账,严格出入库手续。食堂蔬菜、副食采购,必须到批发市场统一批发,降低采购价格。如小型食堂需供货商送货的,应摸清批发与零售之间差价,降低成本。

第十五条 规范食堂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结算制度。食堂员工用餐必须同教职工一样据实结算,堵塞食堂职工用餐漏洞。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

第十六条  建立食堂人工成本控制和运行操作节约机制。食堂用工要科学合理,杜绝人浮于事。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七条  食堂支出中属购入物品的要尽量索取正式发票,如原料供货商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应由经办人及时造单,逐笔登记支出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由供货商、经办人、主管、财务(或专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提倡使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食堂用工问题。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学生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量,鼓励学校将富余人员选派到学生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为便于核算食堂成本情况,应增设伙食收入伙食支出两个会计科目。伙食收入核算食堂向师生及其他人员提供膳食服务等收取的伙食费收入,伙食支出核算食堂因提供膳食服务等产生的各项成本支出。学校在设置伙食收入伙食支出会计科目时需要根据原材料类别、收支项目等设立二级核算科目,以细化食堂会计核算。为便于核算食堂经营结余情况,应增设 伙食基金伙食结余两个会计科目。伙食基金核算食堂历年滚存的经营净结余资金,伙食结余核算食堂在年度内各项收支相抵后的净结余或净亏损,年末结转入伙食基金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生营养膳食国家补助资金应单独核算,保证全额用于学生营养改善,原则上应实现月度收支平衡。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要求设置岗位,要做到岗位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食堂财务岗位内部分工要做到钱帐物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营养餐人数的多少,预付定额备用金给食堂用于采购营养餐原材料,定期结报。

第二十二条  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建立报表制度,每月编制会计报表,年终编制决算报表,定期分析成本。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营养餐物品采购原则上要实行招标,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采购当地农户生产的食品原材料要由学校采购小组研究制定采购办法,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成立由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制订营养食谱,根据季节变化拟订每周带量食谱。学校采购小组,据此制定采购计划。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独和固定人员采买。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购进物资应由采购人员办理,保管人员严格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反映盈余情况。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学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膳食委员会会议,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定期向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必须责令食堂整改,并对食堂管理者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和经济处罚。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二十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食堂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营养餐质量差,管理混乱,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开展一次财务稽核,并将结果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本制度由舒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从2017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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