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舒城教育信息网!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教育管理 > 财务管理
舒城县中小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  【日期:2016-5-9】  【单位:舒城县教育局】  【发稿人:计财股1】    【 关 闭 】

舒城县中小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行为,参照《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幼儿园,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中小学校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各校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可乘坐高铁列车、动车二等座。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订票手续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

第九条  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外出差限额为300元/间.天;县内出差限额为200元/间.天。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省外按相关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市外补助100元(新疆、西藏120元)、县外市内60元、县内20元。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补助凭据。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或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到县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种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

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游览费用等,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一律用公务卡结算食宿费。

第二十条  各校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非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  份

住宿费标准
(元/间、天)

伙食补助
费标准
(元/天)

省  份

住宿费标准
(元/间、天)

伙食补助
费标准
(元/天)

北京

500

100

青岛

380

100

天津

380

100

河南

380

100

河北

350

100

湖北

350

100

山西

350

100

湖南

350

100

内蒙古

350

100

广东

450

100

辽宁

350

100

深圳

450

100

大连

350

100

广西

350

100

吉林

350

100

海南

350

100

黑龙江

350

100

重庆

370

100

上海

500

100

四川

370

100

江苏

380

100

贵州

370

100

浙江

400

100

云南

380

100

宁波

350

100

西藏

350

120

安徽

350(县外)

200(县内)

100(市外)

60(县外市内)

20(县内)

陕西

350

100

福建

380

100

甘肃

350

100

厦门

400

100

青海

350

100

江西

350

100

宁夏

350

100

山东

380

100

新疆

350

120

附件2:

舒城县党政机关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通

       等       工

         级       具

职          标

    级         准

火车(含高铁、动

车、全列软列车

轮船(不

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

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

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Copyright © 2013 舒城县教育局电化教育馆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舒城县教育局电化教育馆  制作:舒城县教育局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龙讯科技
地址:舒城县城关镇大黉水巷2号  联系电话:0564-8621209  皖ICP备17023175号-2  皖舒公网备2013第102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7.0或以上  访问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