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中小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行为,参照《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幼儿园,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中小学校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各校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可乘坐高铁列车、动车二等座。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订票手续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
第九条 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外出差限额为300元/间.天;县内出差限额为200元/间.天。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省外按相关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市外补助100元(新疆、西藏120元)、县外市内60元、县内20元。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补助凭据。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或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到县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种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
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游览费用等,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一律用公务卡结算食宿费。
第二十条 各校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非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省 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 |
省 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 |
北京 |
500 |
100 |
青岛 |
380 |
100 |
天津 |
380 |
100 |
河南 |
380 |
100 |
河北 |
350 |
100 |
湖北 |
350 |
100 |
山西 |
350 |
100 |
湖南 |
350 |
100 |
内蒙古 |
350 |
100 |
广东 |
450 |
100 |
辽宁 |
350 |
100 |
深圳 |
450 |
100 |
大连 |
350 |
100 |
广西 |
350 |
100 |
吉林 |
350 |
100 |
海南 |
350 |
100 |
黑龙江 |
350 |
100 |
重庆 |
370 |
100 |
上海 |
500 |
100 |
四川 |
370 |
100 |
江苏 |
380 |
100 |
贵州 |
370 |
100 |
浙江 |
400 |
100 |
云南 |
380 |
100 |
宁波 |
350 |
100 |
西藏 |
350 |
120 |
安徽 |
350(县外) 200(县内) |
100(市外) 60(县外市内) 20(县内) |
陕西 |
350 |
100 |
福建 |
380 |
100 |
甘肃 |
350 |
100 |
厦门 |
400 |
100 |
青海 |
350 |
100 |
江西 |
350 |
100 |
宁夏 |
350 |
100 |
山东 |
380 |
100 |
新疆 |
350 |
120 |
附件2:
舒城县党政机关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交 通 等 工 级 具 职 标 级 准 |
火车(含高铁、动 车、全列软列车 |
轮船(不 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 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以下职务 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