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中小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体制,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管控的目标、适用范围、原则
1.目标。规范货币资金管理,防范在货币资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行为,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3.原则。货币资金管理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实行账款分开管理,由专职出纳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三条 现金限额管理
1.各校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各校应当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一般单笔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必须转账结算(农村学校单笔20000元以上,城区学校单笔10000元以上由核算分中心直接付款),不得以现金结算。
3.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额(完职中、中心校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其他学校不超过10000元。边远地区学校可适当调高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工资等),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四条 现金保管
1.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
2.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单位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
3.限额内现金,当日清点清楚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4.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原因而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
第五条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1.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相符。
3.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报账员应就现金日记账和总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4.出纳必须配合财务负责人、报账员不定期地抽查盘点现金,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5.财务负责人、报账员应定期监督盘点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财务负责人、报账员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现金收取和支付范围
1.现金的收取范围包括: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保育费、代收代支费;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2.在下列范围内可以采用现金支付,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教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支付给单位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要求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学校出纳或受财务委托的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单位接收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不得擅自将学校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 现金收取工作要求
1.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承担一切损失。
2.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个人印章。
3.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单位自身的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九条 现金支付工作要求
1.支付现金,可以从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单位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支付。
3.支付现金后,出纳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占用现金。
第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由有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2.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校业务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现金收付。中小学校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非税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
非税收入待解账户是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办理单位非税收入缴存的账户,该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非税收入上缴,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是办理单位临时业务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支取。如开设的打卡发放工资户。
4.出纳开设学校银行账户时要依据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开设账户。
5.对于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报账员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应清理销户。
6.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私开账户或没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为了及时掌握货币资金动态,出纳应与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8.银行存款的收款、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结算凭证。财务负责人应对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稽查,并严格审查,以防套用、挪用资金,杜绝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9.银行支票遗失或被盗等意外发生,出纳必须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开户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开户银行注销。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对账规定
1.出纳定期(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对账。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成册。
3.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审查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具体的审核内容如下: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银行存款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第十三条 签发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超出时间规定的支票,即远期或过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收款单位或个人代为签发。不得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用做抵押。
第十四条 出纳员已履行了审批签字的发票报销单核对无误后,由出纳开具支票并签名,交由报账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支票存根随发票报销单传递记账。
第十五条 对开出未使用支票,在有效期内,财务人员应督促使用,并拒绝开出新支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追回作废。 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购买支票,并妥善保管;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十七条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