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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 】  【日期:2016-5-4】  【单位:舒城县教育局】  【发稿人:计财股1】    【 关 闭 】

舒城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管理

      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有效地对全县中小学校舍进行维修改造,确保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各类校舍的使用功能和实施效益,使校舍维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19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教办[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含小型新建)、大修工程(含抗震加固项目)、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翻修工程(含小型新建),是指经抗震鉴定为需要拆除的校舍,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大修工程(含抗震加固项目),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新建学校或整体迁建学校不在校舍维修改造范围内。

第三条 结合我县中小学校舍实际,校舍维修改造主要对象是:消除或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及设施;围绕或兼顾学校的标准化建设需要,与各校公用经费年度使用计划相结合,对现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常规维护修缮;加强对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以及其他需要改造和完善办学条件的附属工程。

第四条 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不搞亮点工程和形象工程。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改造一所完成一所。 

 

  1.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分工负责制,采取教育局统一管理,乡镇中心学校、初中学生数占较大比例的完职中、县直学校及项目学校具体落实和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教育局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审批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负责项目勘察、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督促中心学校与中标企业签定项目施工合同;负责项目学校现场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办理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以及报监手续;负责与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合同的签定;负责对项目工程关键节点和竣工进行验收;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方面控制以及项目费用审核和拨付;负责对单项数额3000元以上工程量变更的核实,并报局领导研究决定;负责校舍网络版资料建设和进度报表统计上报;督查和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中心学校、学生数占较大比例的完职中和县直学校,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按照县教育局下达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规模(资金额度不得突破),在充分调研论证和科学评价的基础上,负责本辖区内或本单位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拟定,向县教育局呈报拟建方案,经局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实施;协助县招投标局做好项目招投标等工作;负责与中标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全程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督促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职履责;负责项目建设流程中各类档案资料管理以及建设过程中图片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并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以备各级检查。

    第八条 项目学校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对工程项目建设全程监督和旁站管理;对现场的施工材料按技术交底要求进行复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协助中心学校等单位审查和控制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施工工艺和质量,及时填写现场管理日志;收集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和竣工备案资料;发现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向中心学校沟通汇报。

     

  2. 资金来源和额度分配

     

    第九条 资金以国家、省下拨资金为主,来源稳定并随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提高。总额度中,主要按各地各校校舍现状、学生数等综合因素分年分别下达使用额度,同时统筹考虑用于不可预见情况及其他重点维修工程调配等,具体分配和调剂额度及重点维修项目配套,须经局党组会研究。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下拨到校。

     

  3. 计划安排和报账办法

     

    第十条 各中心学校、初中学生数占较大比例的完职中和县直学校,按下达资金额度编制本辖区和本校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原则上当年计划项目当年完成。

        第十一条 各中心学校、初中学生数占较大比例的完职中和县直学校,编制计划时,必须充分论证、集思广益,特别是中心学校要召开辖区内初中和小学校长会议集体协商讨论,以确保项目建设的实用性、可行性、科学性。各单位上报的编制计划,经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对立项不准确、不适用、无长效性、科学性的项目将予以取消,项目安排到其他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 教育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施工单位在基础开工后,按合同约定,报账人应提供有效凭据向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报账。具体报账程序为:中型维修和小型维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实行一次性报账;翻修工程和大型工程实行中期和竣工验收后两次报账;报账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二)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及协议;

    (三)报账申请单及申请报告;

    (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及经批准的工程决算审查意见。

    报账申请单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制,项目施工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已拨付资金等。(见附表)

     

  4. 验收和审计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本着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各校维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跟踪督查。按工程管理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

    针对我县教育建设项目工程覆盖广、工程量小、路途远、质量监控难等情况,为了节约建设成本和相关费用,小型维修项目和中型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中心学校负责,竣工验收由教育局组织监理、质监、审计等单位进行一次性验收和预决算审计。翻修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按照教育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由教育局对项目工程关键节点和竣工进行包保分片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本着厉行节约、尺度一致、综合平衡的原则,遴选有资质的符合条件的造价审计机构,对各校维修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各校校舍维修项目工程预决算进行结算审计,超过10万元的维修项目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县教育局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巡查,中心学校、项目学校要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每个具体项目。对存在问题的,县教育局将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存在质量、进度和安全问题的中心学校,适当调减下一年度校舍维护改造资金安排额度;对切实重视、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给予适度额度倾斜支持。各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负责人对校舍维护改造负总责,项目学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同时建立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项目终身追究制,对不按办法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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