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中小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舒城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172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校主办的,使用财政资金在校域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讲座、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费是指各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讲课费、印刷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 各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监管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县外举办培训,严禁委托赢利性社会机构举办培训。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五条 各校会议费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出中列支。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年度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各校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校务会议批准后实行,并报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备案。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县教育局业务股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开支标准。各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伙食补助据实报销,不得超出定额标准,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一万元以上的大额会议要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培训原则上选择县教师进修学校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各校利用自身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培训住宿费严格执行差旅费标准,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提供烟酒等;不得擅自组织县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二条 各校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各校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簿、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有效凭证。
各校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校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将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各校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校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