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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字体【 】  【日期:2016-4-21】  【单位:舒城县教育局】  【发稿人:计财股1】    【 关 闭 】
 

 舒城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责任意识,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完中初中部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拨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和建筑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教职工公款旅游等方面的开支。

第四条 对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对象为支配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按照省市要求规范电子学籍管理,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的;存在在读学生多重学籍,建籍学校与就读学校分离现象,造成经费预算与学籍数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不相衔接,虚报学生数套取国家资金的;

2、没有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学校预算的,未将学校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存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账外账现象的;基本支出未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经济分类细化到“目”的;

3、没有依照《会计法》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

4、预算调整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预算绩效管理没有达到相关要求的;

5、没有按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公用经费,挪用、挤占、截留教育经费的;

6、没有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严格的;没有严格实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7、没有按照规定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的界定、公示、签收等不规范的;

8、没有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或虽有公示但公示的形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或人民来信举报有违规收费行为并经查实的;

9 没有按规定要求征订免费教科书, 虚报冒领的;没有按国家、省文件要求发放、回收、存放、消毒免费循环教科书的;循环教科书使用率不高的;

10、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11、没有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的;

12、没有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的;

13、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

14、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大额支出违规使用现金结算的;

15、其他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责任追究方式有:

1、口头批评,限期改正;

2、戒免谈话;

3、书面检查,责令改正;

3、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4、报上级机关,申请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是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资格外,不得提拔重用。凡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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