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2016年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关于印发<六安市2016年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教助【2016】7号)、《舒城县实施民生工程关于印发<舒城县民生办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民生办【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有质量公平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在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2.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资金分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应分担的部分,由省级和县级分担,公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按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确定。各校对最高档的受助学生家庭必须全部走访,确保本校最困难的学生能享受到最高标准的资助。
2.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由省级和县级分担,公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校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县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县教育局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所属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和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学生资助管理人员职责,稳定资助工作人员队伍,落实资助工作人员待遇,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
县财政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县教育局及时拨付。
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学生资助方面的会计核算,在会计业务中及时反映资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和助学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各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
各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与公示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按月发放。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高资助卡按学期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五) 加强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利用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等做好学籍管理、贫困生库建立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巡查力度,确保每学期开学初对每所学校巡视一次,对中职学校进行月巡查,主要查看学校的资助政策宣传是否到位,资助对象认定程序是否规范,银行卡是否存在滞留未发放、未激活等问题,校内资助是否足额提取、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条例规定、中职受助学生变动情况等。
(六)加大宣传力度
县教育局将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校也要制定宣传方案,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县教育局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教育局和财政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学生进行回访,学校资助管理机构也要对各班级评议过程进行监督,每学期对受学生家庭进行走访,从源头杜绝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发生。对学校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