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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舒政办秘〔2015〕16号
字体【 】  【日期:2015-2-6】  【单位:舒城县教育局】  【发稿人:管理员】    【 关 闭 】
 

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直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明确任务要求,按照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活动,确保我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顺利通过市级评估验收。

                     

                      2015210

 

舒城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委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皖政办201026号)以及《<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安徽省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六政办明电〔201465号)要求,为确保我县顺利通过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安排和要求,我县力争通过201511月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及公共设施是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的重点单位和对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

三、评估标准

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中确定的《六安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为标准。

四、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问卷、随机检测、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52月至20154月)。

1.调整舒城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                                                

2.召开全县迎接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动员会。

3.城关镇、开发区、度假区、县直各单位和责任单位(指部门所辖的基层单位)按照各自目标责任,研究制定迎接评估工作方案。

4.加强对迎评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155月至20157月)。

各责任单位根据《六安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整理、准备有关台账资料,查漏补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1.各责任单位严格对照《六安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要求,逐条对照,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2.完成迎评台账资料的准备和自查工作,并于731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送县语委办公室。

3.城关镇、开发区、度假区、县直各单位731日前分别完成城区内街道和公共场所不规范用字的自查自纠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58月至201510月)。

通过集中整治,确保各责任单位达到评估指标要求。

1.县语委对各责任单位的台账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全县迎评材料。

2.在各责任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县语委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加强督查。

3.县语委于7月、10月分别召开一次迎评推进会,确保各项迎评工作按时完成。

4.县语委于9月牵头组织党政机关、学校、广电台、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进行一次互查。

5.县广电台牵头,相关单位配合10月份制作完成迎检专题片。

6.县语委于10月中旬组织自查。

7.在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向市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评估(201511月)。

1.做好接待准备,接受市语委组织的评估检查。

2.按照检查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整改。

六、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1.调整舒城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语言文字达标和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县教育局。

2.成立县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宣传督查组和业务指导组。宣传督查组负责达标和评估过程中工作开展、培训测试、软件资料的全方位督查指导;业务指导组负责达标和评估过程中政策法规、评估细则的解释及有关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工作。

城关镇、开发区、度假区、县直各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领导组,负责本单位的语言文字达标和评估工作。

(二)细化工作任务

1.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具体职责见附件)。

2.依法制订完善管理措施(430日前完成)。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订政府和行业、系统语言文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相关行政措施中体现对语言文字的管理要求。涉及到的主管部门有: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人武部、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文明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文广新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体育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人行、县邮政局、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

3.建立和完善迎评台账及有关材料(731日前完成)。各责任单位要组织专人负责,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建立台账资料,于731日前报主管单位汇总;城关镇、开发区、度假区、县直各单位的台账资料要按照市评估指标体系,分类汇总,装订成册,送一套到县语委办,自留一套存档。

4.设置规范用语用字公益宣传牌(930日前完成)。(1)县语委办负责在城关大黉水巷、梅河路、桃溪路、龙舒路路段分别设置一块永久性公益宣传牌,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两处以上永久性宣传标语牌,具体地点由县城管执法局和县语委办统一安排。城区各学校在校园内设置两块以上永久性公益宣传牌。以上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督查。(2)党政机关、新闻媒体、教育系统、公共服务行业等都要在本单位设置宣传(提醒)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交车和出租车上设置宣传(提醒)牌。

5.强化社会宣传。城关镇、开发区、度假区、县直各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强化迎评的社会舆论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迎评氛围。要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评估的有关标准要求等材料印发到基层单位和学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了解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力度,刊播有关迎评工作信息、动态以及迎评方面的标语、口号、公益广告等,使全体公民都能了解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大意义,增强规范用语用字的意识和自觉性,共同推进我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强化督查责任

对照《六安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分解。

1.县政府办、县人社局等牵头,负责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用语用字及迎检环境布置等工作管理和督查。

2.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语委办、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对城区的大黉水巷、梅河路、桃溪路、龙舒路等主要路段的不规范用字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具体工作由县语委办组织力量检查记录不规范用字,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其他路段由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检查,督促整改。)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用语用字等进行督查和管理。

4.县教育局对城区学校(幼儿园)的用语用字及迎评环境布置等进行督查和管理。

5.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县广电台、政府网站用语用字及迎检专题片制作、环境布置等进行督查和管理。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舒城汽车站、旅游汽车站和公交公司等窗口单位的用语用字及迎检环境布置进行督查和管理。

7.县文明办牵头负责对县政务服务大厅、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的用语用字及环境布置等进行督查和管理。

8.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负责对本辖区及所属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进行督和管理。

以上督查的内容还包括被查单位的迎检材料准备及台账资料建设等情况。

9.县财政局负责为迎评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10.县语委办负责我县迎接市达标评估验收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协调调度,了解各单位迎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县语委汇报;严格按照四个阶段所规定内容,做到每阶段一总结,材料一报送,及时整理归档。

城关镇、开发区、度假区、县直各单位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语言文字日常和联络工作,以便工作开展和调度。专职人员名单纸质表格请于228日前报县语委办(联系电话:8661642)。

附件

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

相关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新闻媒体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协调迎评工作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县发改委: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本县公共事业发展规划。

县教育局(语委办):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主持全县语委的日常工作,带头做好机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为全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的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有关语言文字问题的咨询服务。

县科技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结合科技普及工作,在促进科技进步、弘扬科学精神等各种宣传活动中,使用规范语言文字。

县经信委: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指导有关企业开展推广、推行规范汉字;规范、检查、管理宣传场所及企业牌匾等用字。

县公安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参与检查、纠正不规范的社会用字活动。

县民政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地名、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业牌匾社会用字规范工作。

县财政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开展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县人社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公务员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把“说普通话”列入对公务员的要求,把具备普通话能力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必备条件之一,制定有关条例,逐步实施;抓好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和达标工作。

县住建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建筑工地墙体广告、牌匾等用字。

县交通运输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城市公交驾乘人员中推广普通话;检查全县各汽车客运站、公交站、大巴、公交车、出租车等社会用字的使用情况,做好所辖的公共服务行业“窗口”单位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县文广新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所管理的各文艺团体、场馆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各种大型文艺活动中的用字是否规范。

县广电台:发挥广播、电视的示范作用,在用语用字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宣传报道语言文字工作;按国家要求,在播音员、主持人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

县卫生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医务人员使用普通话并达到规定标准;处方、医疗方案等书写规范,检查指导卫生医疗部门在各种场所和活动中的用语用字。

县市场监管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定,堵源截流,在职能范围内抓好街道、公共场所广告、招牌等社会用字的管理工作,把好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关;监督检查企业牌匾、商品包装、广告、商标等社会用字,纠正不规范社会用字;检查指导商场、店铺开展推广、推行规范汉字;规范、检查、管理宣传场所及市场、店铺牌匾等用字;监督检查社会上生产、科研、流通等活动中量值、使用计量单位情况,确保数字、计量单位的规范和统一。

县城管执法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定,在职能范围内抓好城区主要街道广告、门面招牌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广告设计、制作从业人员参加汉字规范化知识培训;负责对公园、公交站廊、市政公共设施、宣传广告、门面招牌、横幅橱窗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规范用字的进行清理拆除。

县文明办: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指标体系中,统一布署,统一要求并组织指导。

县直机关工委: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党政机关文化建设内容,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培训、测试和竞赛活动,倡导政府机关公务员带头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县体育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所管理的各体育团体、体育场馆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各种大型体育活动中的用字是否规范。

县宗教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普及普通话及使用规范汉字的工作。

县旅游局: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抓好旅游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对导游的普通话等级有明确要求,组织导游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对旅游行业服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规范各旅游景点及其附属饭店、餐馆、商场的社会用字。

县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协调审定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的督查。

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抓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本团体内组织开展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群众性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及时传达县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指示精神;督促辖区内行政机关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督促公务员带头讲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协调解决本辖区内语言文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做好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的对外宣传工作;根据县语委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及所属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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