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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字体【 】  【日期:2014-8-21】  【单位:舒城县教育局】  【发稿人:资助中心】    【 关 闭 】


  舒城县


文件



财政局


教育局

 

舒教[2014]9

                                                         

 

 

关于印发《舒城县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完职中、中心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舒城县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教育局       舒城县财政局

 

                                                                                                                                           2014年3月6

  

 

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义保办,县民生办。                    

                                              

 

舒城县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六安市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六教计[20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三条  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天、初中生5/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相关政策规定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教科书范畴,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

第五条  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六条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585元/年、初中生785/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我县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即中央、省、县财政按81.60.4的比例分担。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第七条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不含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经费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本标准按现行初中标准5倍执行。所需资金中提高前的部分仍执行原资金分担渠道和比例,提标部分由省与县按82比例承担。

第八条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我县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县财政原预算内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继续保留,具体标准仍为小学生每年10元、初中生每年15元,全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十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学杂费。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119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

第十四条  县级应承担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并按政策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学杂费减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各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数核拨结算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各校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要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六条  各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全口径学校预算,由县教育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汇编县级预算,并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拨付业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做法,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县教育局、财政局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不低于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公款旅游或其他非指定用途。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按季在校务公开栏公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和事业支出总表,每学期进行一次财务稽核,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课程教科书和《新华字典》由省级统一组织政府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免费教科书的消毒、存储和循环使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重点监管学校制度,对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报告通报制度。各校要在每月10日前向教育局和财政局上报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内容包括学生数变动、经费落实及核拨、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基础管理等情况。县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地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直接作为民生工程年度评价的依据。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按《舒城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及时通报。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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