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14]1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经考录(招聘)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后,经考录(招聘)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在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前,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文件和原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四、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除国家或我省另有政策规定外,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曾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其与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累加计算为连续工龄。累加后,不足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
六、上述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与任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一年的,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不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直接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与任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都未满一年的,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须按照皖政办[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年见习期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后,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过去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按本通知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日